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相關管理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40001532號函修正第4點;增訂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608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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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屬內部人員之配偶至他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其委託買賣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公司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檢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