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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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應向證基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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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