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1.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2.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2.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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