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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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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本會規定者,除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已改善外,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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