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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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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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