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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088號函修正第8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928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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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之前二個營業日,到期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一、遇香港財資市場公會休假日,最後交易日提前至前ㄧ同時為香港財資市場公會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或因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算,最後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一同時為香港財資市場公會營業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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